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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毒判18年定讞 再審改判無罪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2019/01/10 11:18

被告林進龍。(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屏東縣男子林進龍10年前被控以漁船走私海洛因磚,被判刑18年定讞,他逃亡5年後聲請再審獲准,高雄高分院去年4月再審認定犯案期間林只有3次通聯紀錄,聯絡並不頻繁,罪證不足,改判無罪;檢方上訴,最高法院今認為再審的調查未詳盡、理由不完備、違反經驗法則,將全案撤銷發回更審。

檢方起訴指出,2009年5月間,被告林金群、謝龍宗等人,將總重5公斤的16塊海洛因磚藏在3台DVD播放機中,以漁船從菲律賓走私來台,同月27日,林進龍指示不知情的兒子前往東港碼頭,將裝DVD的紙箱載運到屏東縣東港鎮住處,謝龍宗前往取貨,當場被檢警查獲。

再審認定,林進龍是受40多年好友林金群之託,前往碼頭取回DVD要送修,若知道是藏毒品,怎會叫兒子去拿?林金群也證稱林進龍事先並不知情,林金群沒有毒品前科,所以他請託林進龍去拿DVD,林進龍並不會懷疑有問題。

再審認為,該年5月18日,林金群打電話請林進龍幫忙收DVD,27日漁船抵東港後,再次致電要求林進龍去取貨,林進龍再打電話通知趙姓婦請她老公謝龍宗去東港住處取貨,林進龍在犯案期間只有這3通的通聯紀錄,聯絡並不頻繁,又查無其他證據,因此認定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高雄高分檢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員警在查扣夾藏海洛因的紙箱時,林進龍對於紙箱的相對位置,以及他當時的表情、反應和說話內容,都攸關他是否知道紙箱裡夾藏海洛因,法院應詳加調查,但再審未傳訊在場其他警員,也沒勘驗蒐證光碟,以釐清事實,調查未詳盡。

最高院又指,林進龍5月18日與林金群的第一通電話中,應已同意林金群的請託 ,但林金群在與謝龍宗的通話中,又似乎對林進龍是否同意轉交紙箱一事沒把握,才會致電謝龍宗確認,其中是否另有實情?林進龍是否因為知道紙箱裡裝毒品,一時不敢答應而輾轉考慮?再審對此未釐清說明,而直接以通聯時間最短17秒、最長僅87秒,就認定短暫通聯交談不可能交代繁雜的毒品運輸計畫,而採信林的辯解,判決理由不完備。

況且,本案以漁船從菲律賓運輸價值高昂的海洛因來台,毒品要如何從林進龍轉交給買主謝龍宗,應是運毒計畫的重要環節,再審卻只採信林金群的供述,直接認定林金群臨時聯絡林進龍幫忙接貨、林進龍並未參與運毒的謀議或分工,過於速斷,違反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

最高法院基於這3大理由,認定再審調查未盡、理由不備、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將全案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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