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認定意外淹死11公分深排水溝內 壽險公司須賠850萬
陳姓建築包商到新店戒治所工程趕工時,被發現陳屍排水溝內,陳妻認為丈夫是意外溺斃,不滿3家壽險公司均拒絕理賠而提告求償;高等法院依驗屍報告認定陳男是生前落水窒息死亡,屬意外死亡,判3家壽險應支付意外險理賠金共850萬元。(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陳姓建築包商到新店戒治所工程趕工時,被發現陳屍排水溝內,陳妻認為丈夫是意外溺斃,不滿3家壽險公司均拒絕理賠而提告求償;國泰等3家壽險主張,案發地排水溝水深僅3至11公分,陳男若意外落水應可自救,此乃輕生所致。高等法院依驗屍報告認定陳男是生前落水窒息死亡,屬意外死亡,判3家壽險應支付意外險理賠金共850萬元。
陳妻指稱,丈夫陳姓男子是建築、鐵皮屋包商,從15年前起,陸續向新光、富邦、國泰人壽投保意外險,意外身故保額分別是15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她是受益人。
陳妻說,陳男生前健康狀況良好,2015年11月24日上午帶領工人到新店戒治所進行工程,但上午11時,被發現陳屍在附近排水溝內,依台北地檢署相驗死亡原因是「溺水窒息」,陳家已負舉證責任,但國泰等3家壽險都以無法證實是意外死亡而拒絕理賠,提起「給付保險金」訴訟要求國泰等3家壽險支付全額理賠金。
國泰等3家壽險主張,陳男是包商,應可預測走進排水溝可能會發生滑入溺水風險,路口監視器畫面顯示,陳男獨自走往排水溝處未再走出來,並發生溺水窒息,應是「故意」行為;另外,案發處排水溝水深僅3至11公分,陳男若意外落水,只須翻身或爬起,即可自救才對,加上陳男案發前因收不到工程款而心情低落,還交代同事稱「我若發生意外,幫我收齊工程款」,可見陳男有輕生念頭。
高等法院審理認為,依北檢和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驗屍結果,均認為陳男是生前落水以致口、鼻、氣管、喉頭有沙土等溺水特徵,死因是因溺水窒息死亡,至於壽險公司以陳男自行走往排水溝,或收不到工程款致有輕生念頭,均為臆測之詞,判新光、富邦、國泰人壽應分別支付陳妻意外險理賠金150萬元、200萬元、5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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