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嘴羅友志被控違規撞傷騎士 一審無罪高院改判3月
羅友志前年開車與鄭男發生車禍,羅主動自首,被檢方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但一審判羅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依送請鑑定結果指羅有過失為肇事主因,今改判羅3月徒刑。(資料照)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電視名嘴羅友志有麻煩了!羅友志前年開車行經新北市五股區中興路3段,未先暫停、或禮讓直行的鄭姓機車騎士先行,逕自右轉回主幹道時,與鄭男發生車禍,造成鄭男顎骨骨折等受傷,牙齒還掉了3顆,羅主動自首,被檢方依過失傷害罪嫌起訴,但一審判羅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等法院依送請鑑定結果指羅有過失為肇事主因,今改判羅3月徒刑,可上訴。
前年6月9日晚11時許,羅友志從新北市五股中興路3段160號旁產業道路駛出,右轉回中興路3段時,與從機車引道要進入中興路3段的鄭姓機車騎士發生碰撞,鄭男有多處受傷,除顴骨、顎骨骨折等傷勢外,牙齒脫位、斷裂3顆。
檢方偵查時,將全案送請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定羅友志駕駛車自中興路3段160號倉庫道路駛出右轉未禮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鄭男騎乘機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是肇事次因,因此依過失傷害罪起訴羅。
不過,新北地院認為,羅男雖有未暫停觀看來車的違規行為,但鄭男騎機車是來自下坡右彎引道,由於轉彎輻度極大,就算羅男有在路口暫停,也可能受限轉彎阻礙,無法看到鄭男來車,無法證明羅男有注意疏失,判無罪。
高院審理時,再度囑託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覆議,覆議委員會仍認定羅男是肇事主因,合議庭綜合認定羅男違反交通規則,未注意直行車車況、禮讓直行車先行,冒然搶先右轉才造成此車禍,導致鄭男受傷,涉過失傷害罪事證明確,審酌羅未和鄭男和解或賠償,及符合自首要件等情況,今改判羅3月徒刑,可易本罰金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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