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教室玩棒球害兒眼被K 母控校方「縱容」
新北地院調查認為,學校有宣導「勿於課餘時間玩棒壘球」,認為此事屬無法控制的突發事件,判家長敗訴。(記者陳慰慈攝)
〔記者陳慰慈/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家長指控學校放任學生在教室內打棒球,害就讀國三的兒子被棒球擊K中右眼,不僅眼角膜破皮,還造成玻璃體混濁眼球,怒向校長、學務主任、班導師求償共300萬元,新北地院調查認為,學校有宣導「勿於課餘時間玩棒壘球」,認為此事屬無法控制的突發事件,判家長敗訴,仍可上訴。
該名家長控訴,2015年11月26日,鍾姓同學與另外兩名同學在教室內打棒球,原本是要傳球給另一名同學,卻擊中他兒子右眼,兒子痛到往後倒後腦杓撞擊地面,醫生診療,眼角膜破皮及視網膜震盪,玻璃體混濁,另有右手臂麻痛、頭痛、暈眩等症狀,認為學校有管理疏失,「兒子原計畫攻讀航空管理學校,如今眼睛受傷,看東西有黑影,光明前景全被毀」,怒向學校求償50萬元醫療費、未來工作能力遞減損失150萬元及精神慰撫金100萬元。
校方表示,每位新生入學時均發放獎懲實施規定,其中已明文禁止在教室內從事奔跑、球類運動,每學期導師會議,也有宣達「勿於教室玩耍嬉戲、勿於課餘時間玩棒壘球」,並請導師管束學生行為,2015年9月學生自治幹部講習時,亦曾重申此,擔任康樂股長的鍾姓學生也在通報上簽名,且刑事部分學校已獲不起訴確定;另經醫院診斷,受傷學生目前雙眼最佳矯正視力為1.0,受傷程度輕微不影響生活或工作,認為求償無據,要求駁回。
班導師則說,平日有告知學生不可在教室裡嬉戲玩耍打球,絕無縱容學生,且事件發生時間為放學之後,值青少年時期學生,未遵守獎懲規定,並非導師所能完全控制,過失責任不應由導師承擔。
法官依學校會議紀錄,認定校方2015年9月8日、11月3日已二度請導師向學生宣導教室內誤嬉戲玩耍,認為學校善盡管理、監督之責,意外為突發事件,導師無法預見防範,且導師事發時未在場,亦難認有何未盡監督、管理過失,因此判校方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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