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左轉未禮讓行人吃紅單 法官因這點判撤罰
廖男被開了一張「轉彎時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的違規罰單,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員警密錄器發現,該行人沒走斑馬線,而是斜向行走於路口中間道路,那是「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判決撤銷罰單。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記者楊政郡攝)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今年3月台中市一名廖姓駕駛,駕自小客車在北區北平路與中清路口,左轉中清路疑似未禮讓行人,被二分局立人所開了一張「轉彎時,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的違規罰單,罰2000元及記點1次,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勘驗員警密錄器發現,該行人沒走斑馬線,而是斜向行走於路口中間道路,那是「禁止行人穿越路段」,判決撤銷罰單。
台中地院行政法庭判決書指出,廖某在今年3月22日7時30分上班尖峰時間,行經中市北區北平路與中清路口,因「轉彎時,未禮讓行人優先通行」的違規行為,經二分局員警開單告發,台中市交通裁決所裁處罰鍰2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
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訴訟。廖某主張,他當時有向員警反映,他已有暫停禮讓在先,但行人又違規闖紅燈,才會造成差一點撞上,員警回應暫停後為何再往前?他沒看見行人違規穿越,堅持開單。
台中市交通裁決所主張,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規定,不論行經之交岔路口有無繪設行人穿越道,駕駛人遇有行人穿越道路時,均應禮讓行人優先通行。
但法官勘驗員警的密錄器,發現中清路與北平路口四周都有斑馬線,行人穿越道也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原告左轉時,該行人是斜向通過路口行走於「路口中間道路」,並未遵照號誌指示,未走在行人穿越道上。
法官認為廖某縱有駕駛車輛於左轉擋在行人前方,然因該名行人行走於「禁止行人穿越路段」,闖進了禁區,沒走在斑馬線上,被告無法預期行人出現,處分不恰當應該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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