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獲同意就借道施工 恐觸侵入住宅罪
2018/07/04 11:37
許多住宅在屋外加裝鐵架防竊或防漏,工人施工時最好跟鄰居打聲招呼,以免貪圖一時方便,誤踩別人家頂樓天台,吃上官司。(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房屋裝潢有時得借道鄰居家施工,但若未與鄰居溝通好就貿然闖入,恐吃上侵入住宅罪,日前就有包商在未獲對方同意下,跑到人家屋頂上施工,被判拘役。對此,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指出,實務上這種行為被判有罪或無罪均有,法官對此見解不一,民眾還是小心為上策。
陳志銘表示,《刑法》306條的侵入住宅罪指的是「『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這邊的「無故」意思為無權、無正當理由、未得住屋權人同意;至於何謂「正當理由」,陳解釋,即行為是否符合社會倫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護精神。
借道施工算不算正當理由?陳志銘說「很難回答」,因為每個個案涉及侵害的程度(例如僅踩過20公分)、時間長短(例如只經過5分鐘)、鄰房的隱蔽性(屋頂陽台旁有整片透明的落地窗)、鄰居所居住之人究僅是單純女性、多數人、施工必要性與急迫程度、甚至建築物的結構等因素不一,法院見解也不一樣,有的無罪,有的有罪,很難一言以蔽之。
陳志銘強調,侵入住宅罪屬告訴乃論罪,通常會提告的是鄰居彼此關係不佳,形同陌路而有「怨念甚深」的嫌隙存在,這種案件很難獲得告訴人的原諒而撤回告訴,因此也增加了觸犯刑事責任的可能性。
陳志銘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建議,若經協調仍無法獲得鄰居同意借道施工,可訴請民事法院以「容忍被告通行OO所在之屋頂、牆垣」之訴,確認通行權或聲請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等民事救濟途徑,切莫貿然侵入而罹於刑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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