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藝之父許博允涉性騷擾判刑 今繳清罰金再喊冤
被稱為「台灣演藝之父」的新象文教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因性騷擾案判刑確定,今天繳清罰金執行剩餘的2月徒刑完畢,但他仍否認犯行,指自己是遭人栽贓陷害。(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被譽為「台灣演藝之父」的新象文教基金會創辦人許博允,6年前被控性騷擾翁姓女聲樂家,被判刑3月定讞,因許另有2件前案,高等法院裁定許應執行徒刑7月,可易科罰金21萬,其中5個月許已易科罰金取代入獄服刑,今再到台北地檢署繳交罰金6萬元,執行剩餘的2月徒刑完畢,但他接受媒體採訪時仍否認犯行,甚至以「岳飛被幹掉」抱屈,指遭人栽贓陷害。
74歲許博允今搭乘計程車至貴陽街北檢第二辦公室,繳交6萬元罰金,現場媒體趨前採訪,他回稱:「我將會在適當的時間交代事件所有始末,讓你們看清楚誰有道理,最好請各報的總編輯都來」,還說:「這不是冤情不冤情,這是栽贓、陷害」,並強調:「岳飛都會被幹掉!」,
翁女指控,2012年8月27日晚上10點,許博允參觀樂團排練,並和眾人相約用餐後,前往北市安和路的PUB續攤,她開車時,許坐在副駕駛座,趁她手握方向盤無法抗拒,多次以手碰觸、撫摸她的手臂、肩膀、後背腰側。
抵達PUB後,她禮貌性地向許敬酒,許竟突襲親吻她,她憤而控告許性騷擾;許否認性騷擾,辯稱在PUB是「禮貌性親吻臉頰,非親嘴」。
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許確涉及性騷擾,前年7月判許3月徒刑,可易科9萬元罰金,許不服上訴,高院去年9月駁回許上訴,全案確定。
因許博允在2006年、2009年間,有2案被判刑確定,雖已執行完畢,但與之後的性騷擾案合於數罪併罰要件,高檢署於去年向高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高院日前裁定許應執行徒刑7月,可易科罰金21萬。
北檢指出,許博允因3案合併執行徒刑7月,但因前2案執行徒刑為5月,並已執行完畢,因此許只須再執行徒刑2月,或易科罰金6萬元,性騷案即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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