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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廠商與技工稱火花嚇死公車司機 判賠381萬確定

2018/02/26 14:32

新北市指南客運張姓司機替公車電瓶充電時,不慎被電死,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外包車輛維修廠商和技工因疏於注意,判決連帶賠償張的家屬共381萬多元確定。(示意圖)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新北市指南客運張姓司機發現公車電力不足,在淡水站拿連接線替公車電瓶充電時,不慎被電死,外包車輛維修廠商認為張男有動脈硬化等疾病,看到火花驚嚇過度導致休克死亡,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見解,認為廠商和技工因疏於注意,判決連帶賠償張的家屬共381萬多元確定。

判決指出,張姓公車司機2014年3月2日上午5點在指南客運淡水站準備發車時,發現公車電瓶電量不足,遂到庫房拉出移動式電車替公車電瓶充電,不料連結線的絕緣塑膠脫落,張男慘遭電擊休克死亡。

張妻及就讀國小的兒子向客運公司委託維修車輛廠商,及派駐淡水站的王姓技工提告求償689萬元,廠商和王姓技工承認連結線握把的塑膠絕緣體確有脫落情形,但張男有冠狀動脈狹窄硬化等疾病,應該是看到火花、驚嚇過度導致心肌梗塞死亡。

高院認定張男確因替公車充電不慎觸電身亡,但張男未注意連結線握把的絕緣塑膠破損,應自付30%責任,因此判決廠商及王男須連帶賠償張男妻兒381萬2728元,上訴後被最高法院駁回定讞,刑事部分,負責車輛維修的王姓技工疏於維修、採購新品替換造成死亡意外,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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