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妻車禍重創2年無法行房 夫向肇事者求償30萬
2018/02/09 23:58
阿聖稱長達2年時間妻子無法行房,要向王姓肇事人求償30萬元。台南高分院法官查出吳婦休養半年多就恢復工作,也未舉出無法行房的實證,判阿聖不能向肇事者求償這筆錢。(資料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已婚的吳姓婦人車禍後身體重創,其丈夫阿聖指起初妻子有如植物人重癱、需他陪伴把屎把尿,長達2年時間妻子無法行房,丈夫法益受害,要向王姓肇事人求償30萬元。台南高分院法官查出吳婦休養半年多就恢復工作;阿聖並未舉出無法行房的實證,判阿聖不能向肇事者求償這筆錢。
不過,吳婦向王姓肇事者求償醫藥費、精神慰撫金等費用,法官倒是依肇事責任比例分配、判賠160多萬元。
吳婦與丈夫阿聖(化名)表示,104年4月26日上午8點多,王姓男子駕駛小客車在雲林縣口湖鄉一處路口,與她所騎的機車碰撞,她人車倒地後受到嚴重外傷、胸椎粉碎性骨折併脊髓神經損傷,致左下肢無力,全身有如植物人動彈不得。
阿聖說,他還辭掉穩定工作陪伴妻子、幫忙翻身把屎把尿,身心曾過度勞累致肝病復發、多次出入醫院,妻子受此嚴重傷害,有長達2年時間無法行房、蒙受極大痛苦,他身為丈夫的配偶法益也受重大侵害,要向王某求償30萬元。
對此主張,肇事的王某質疑此情況。法官指出,吳婦左下肢無力問題經過療養,已於104年11月1日返回工作崗位,雖未完全痊癒,尚不致影響她持續2年無法行房,且無法行房可能有其他原因,加上阿聖對妻子無法行房的問題也未提出實際證據,難說配偶身分法益受到重大侵害,無法同意其求償要求。但吳婦與阿聖還可以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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