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爸要求扶養終老 法官:「有血緣無親情」免除義務
2018/01/07 18:42

蔡男向與前妻所生的女兒要求每月1萬扶養費到終老,但苗栗地院法官認為2人「有血緣無親情」,判女兒免除扶養;圖為苗栗地方法院。(記者彭健禮攝)
〔記者彭健禮/苗栗報導〕苗栗縣60歲蔡姓男子事業失利,與再婚的妻小生活困頓,淪為低收入戶,得知與前妻所生的25歲女兒在銀行工作,要求女兒供給他每月1萬元扶養費至終老。不過,法官調查,蔡男於女兒未滿4歲即離婚,不曾負擔養育之責,雙方僅有血緣而無親情,駁回蔡男的聲請,並免除前妻之女的扶養義務。
法官調查,蔡男與前妻於82年生有1女,86年與前妻離婚,於91年間再婚,與現任妻子,另育有2名子女,分別就讀國中一年級、幼稚園。
蔡男原本從事印刷業,因經營困難關閉,家計陷入困頓, 目前與妻子靠打零工度日,為低收入戶;他考量年事已高,且左手因傷害無法伸直,領有輕度肢體身心障礙手冊,在得知與前妻所生的女兒,現於銀行上班,收入穩定,遂要求女兒每月供給他1萬元扶養費,至終老。
但法官調查,蔡男與前妻,因工作關係,婚後各居苗栗縣、台中市,一週見面一次;2人的女兒出生後,即由居住在彰化縣的前妻娘家照顧,當時蔡男的前岳父中風,前妻每天通勤往返彰化、台中,但蔡男於離婚前,也就是女兒未滿4歲前,僅到前妻娘家探望過前妻妻女3次,蔡男與前妻離婚後,更無聯繫往來。
法官認為,蔡男雖生活困頓,也仰賴低收入補助款等維生,但蔡男於女兒出生後,少有探視、撫育,於離婚後毫無往來,彼此幾未曾建立親子互動關係,僅有血緣關係;蔡男對於前妻之女於成年前,未盡扶養責任,如今若要前妻之女負擔扶養蔡男,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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