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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不聞不問 兩子女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

鄭性女子對子女不聞不問,子女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圖為新北地院。(資料照,記者王定傳攝)

鄭性女子對子女不聞不問,子女聲請免除扶養義務獲准。圖為新北地院。(資料照,記者王定傳攝)

2017/06/15 20:03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鄭姓女子曾在酒家當陪酒小姐,終日飲酒、賭博,與葉姓、黃姓男子生下兩名子女後,沒盡養育、照顧之責,現在這對兄妹認為母親不聞不問、從未扶養,母親已成為植物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新北地院法官依兩家人證述,認定子女所述為真,裁定扶養義務應予免除,可抗告。

這對兄妹是同母異父的手足,葉姓哥哥提訴指出,媽媽曾任酒家陪酒小姐,終日飲酒、賭博,輸錢時便找父親討錢,或打他出氣,導致父親無法忍受,在他7歲時2人便離婚,他從出生後即由父親、祖母、曾祖母照顧,鄭女不曾盡其身為人母之責。

黃姓妹妹則指出,她出生不久後,父母倆就離婚,母親不聞不問,遑論扶養,她從小就是祖父母及父親扶養成人,對母親毫無印象,直至去年7月,才得知母親因中風住院,現已呈植物人狀態,生活無法自理,全仰由他人照顧;母親現安置在護理之家,每月32000元,但母親從未盡責,若要他們負擔有失公平。

黃女同父異母的哥哥出庭指證,鄭女很少回家,也沒拿錢,都是祖父母照顧他們;她的表哥也說,從他有記憶起,就未看過鄭女,表妹在強褓時期,就遭拋棄。葉男的姑姑、伯父也都說鄭女未盡照顧之責。

法官認定,鄭女長期未負扶養責任,且無事證可證明她有何正當理由,可以不扶養2人,形同惡意棄養,情節確屬重大,裁定扶養義務應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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