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未成年好友酒駕騎車摔死 男判刑4月
2017/12/26 19:15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林男明知彭姓少年沒駕照又酒駕,未加以阻止,依過失致死罪,判他4月徒刑。圖為新北地院。(資料照,記者王定傳攝)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19歲林姓男子今年4月,與17歲彭姓少年在KTV歡聚後,明知少年喝酒,仍借他機車,還坐在後座上路,行經新北市板橋區時與陳姓計程車司機發生車禍,彭男送醫不治;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林男明知少年沒駕照又酒駕,未加以阻止,聽任他騎車上路,其不作為與彭死亡有因果關係,依過失致死罪,判他4月徒刑。
至於56歲的陳姓計程車司機,起初否認犯行,堅稱是少年來撞他,後來認罪,法官認為他有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慢行,且該處限速40公里,陳男超速17公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個月;全案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今年4月10日,林男及彭姓少年等人在板橋歡聚,隔日凌晨2時許,林男明知彭少喝酒,沒有駕照,仍同意他騎車上路,自己坐在後座,行經實踐路27巷與實踐路口時,與計程車發生碰撞,林男受輕傷,彭送醫急救後仍因頭部外傷併顱內出血,致中樞神經衰竭不治死亡。
據了解,被害者家屬要求賠償800萬元,陳姓司機僅願賠償20萬元,林男雖認罪,但他認為,彭姓少年過失責任大,折抵後願賠200萬左右,剛好就是家屬獲賠強制責任保險理賠金範圍,由於差距過大,家屬並未同意和解。
法官認為,林男明知被害人有喝酒、沒駕照,不具嫻熟駕駛技術,如果讓他上路行駛,依一般經驗法則,將有致他人身體及生命法益受侵害危險,以一般智能有良知及理智謹慎者,均知不應將機車交給少年,林男負有防止危險發生的保證人義務,不加以阻止,怠於履行其義務,其不作為與被害者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也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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