爛醉遭男性友人撿屍性侵未遂 隱忍9年後決揭發狼行
女子小芳喝酒爛醉被「撿屍」性侵未遂,9年後決定揭發狼行。(情境照)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96年7月某晚,女子小芳應友人之邀到南市中西區1間酒吧喝酒,混酒喝了許多威士忌與啤酒,幾乎爛醉、不醒人事,被蔡姓男友人「撿屍」載回住處脫衣性侵未遂,小芳受害9年精神壓力大,9年後她決定挺身揭發友人狼行。台南地方法院依性侵未遂罪判蔡2年徒刑、緩刑5年,須保護管束。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經由友人介紹認識成年的小芳(化名),96年7月間某晚,蔡男與友人約小芳到南市中西區民權路1家酒吧喝酒聚會,小芳到場後,蔡男不斷與小芳聊天、敬酒,席間兩人喝了威士忌、啤酒等6瓶,蔡男已有醉意;小芳更是不勝酒力、不醒人事。
蔡男居然將小芳「撿屍」、載回自己位於南市某公寓的住處,並把小芳扶進房間,蔡見小芳酒醉熟睡、萌生淫念,先脫去女方的上衣,再把女方外褲、內褲脫到大腿處,接著摸女方胸部與下體,蔡並把自己性器官頂住小芳的下體。
此時,小芳覺得身體被人壓著、下體有遭頂住的感覺而驚醒,她氣得告訴蔡男不可以再繼續、並用手推開男方。蔡男才中止性侵動作、穿上衣服後離開房間。
小芳因這受害經驗,多年來精神壓力甚大、情緒常失控,105年7月,她決定透過113專線向外說出此事,社工陪小芳向警方報案查獲這名「撿屍狼」。
法院開庭時,蔡男坦承是要把女方撿屍帶回家裡發生性關係,但女方反抗後就作罷。小芳在檢方偵訊時改口說蔡男有插入動作,不過法官認為小芳前後供述有不一致狀況、也說時間久了,印象不是很清楚。因為此案發生是10年前的事,除了女方指控,無其他證據佐證,加上被告否認,無法對被告做不利的認定,審酌案發後被告積極向女方道歉並賠償30萬元達成和解,對10年前的案子自白犯罪,有悔悟之心,因此給被告緩刑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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