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年窺見父母行房 哥哥竟拿妹妹做實驗
台北地檢署查出,案發時阿明未滿14歲,刑法規定不罰,另考量小如的指述前後不一,今將阿明不起訴。(記者錢利忠攝)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領有身心障礙的阿明,就讀小學期間偶然窺見父母行房,好奇的他竟模仿父母的行為,趁被社工安置的妹妹返家期間,拿妹妹小如(均化名)當實驗對象,直到妹妹長大後,向社工揭露曾遭哥哥指侵往事,阿明才被法辦;台北地檢署查出,案發時阿明未滿14歲,刑法規定不罰,另考量小如的指述前後不一,今將阿明不起訴。
檢方調查,出身於弱勢家庭的阿明,底下有4個弟妹,因阿明生父也患有身心障礙,阿明及三妹(小如)自小就被社會局安置;直到今年初,父母考量即將升高中的小如已可獨立自主,打算將她接回家住,但她不願回家,才向社工驚爆小時候曾遭大哥指侵的往事,社工聽聞後立即向警方報案。
小如指控,大哥從她4歲至就讀小學期間,曾4度侵犯她,印象中她就讀小學1、2年級期間,某次回家團聚時,被大哥趁機襲胸及摸下體;此外,100年間,全家到苗栗頭份出遊投宿旅館的隔天早上,大哥曾隔著棉被摸她的胸部,並親吻她的嘴唇。
阿明承認小時候曾偶然窺見父母行房,當時他不知道父母為何身體交疊,他出於好奇,才在妹妹返家團聚期間,拿妹妹來做實驗,並模仿父親摸母親胸部的動作,對妹妹襲胸及撫摸下體,他當時也不知自己在做什麼,直到長大後才認知是不對的事情,但他絕對沒有指侵妹妹。
兩兄妹的父母則證稱,當年全家出遊時同住1個房間,沒發現也未曾聽到小如遭大哥騷擾的事情。檢方比對小如的指述,發現她在警詢及接受檢方訊問時,說詞不一致,警詢時她稱大哥在旅館的床上隔著棉被摸她,但檢方訊問時,她又改口稱沒隔著棉被,針對如何被侵犯的細節及時間,她也說忘記了。
檢方考量案發時阿明未滿14歲,依刑法第18條規定,不罰未滿14歲的未成年人,另考量此案僅有小如的單一指述,小如對於案發經過的描述也前後不一,因此將阿明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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