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人沒穿內衣..想做愛?法官斥性侵男「少見多怪」
女人沒穿內衣代表想做愛?法官不認為如此,圖為常PO出激凸照,響應「世界無胸罩日」的「港姐友誼小姐」歐陽巧瑩,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鍾姓男子暗戀女子小芳,去年3月送早餐給小芳,小芳讓他待在香閨內玩電腦,不料,鍾男卻硬上小芳,還宣稱是「義無反顧」,法院審理時,鍾男辯稱小芳沒穿內衣,代表小芳想行歡做愛。
初審法官卻認為很多女孩子居家入睡不穿內衣,鍾男「少見多怪」,沒穿內衣更不代表想性交,依強制性交罪判他3年徒刑,鍾男不服上訴,二審法官認為,鍾男以小芳沒穿內衣一再狡辯,上訴判更重,改判3年6月。
判決書指出,高中畢業的鍾男,與已成年的年輕女子小芳(化名)是好朋友,小芳常向鍾男吐露不方便告訴男友的私密事,雙方情感宛如兄妹,去年3月14日凌晨6時,鍾男拿餛飩湯找小芳,小芳吃完後繼續睡覺,任由鍾男在香閨內玩電腦,不料,事隔3小時,鍾男爬上床性侵害小芳得逞。
事後小芳質問「你有尊重我嗎?」、「不怕我告訴我男友嗎?」,鍾男竟回答:「我是義無反顧做這件事情,不管其他人想法」,「妳知道我喜歡妳,為何還跟別人一起?」。
台中地院一審時,鍾男辯稱,小芳當時只穿短褲與T恤,沒有穿內衣,代表小芳想行歡做愛,這是雙方合意性行為,法官卻認為,處處可見女孩子穿T恤與短褲上街,大家習以為常,鍾男「少見多怪」,另外,內衣對女性而言是束縛,居家睡覺不穿內衣,是很正常之事,不代表想行歡做愛,依強制性交罪判處徒刑3年。
鍾男與檢方都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鍾男利用小芳的信任而施暴,且犯後一再狡辯,拿小芳沒穿內衣來大做文章,強制性交罪是3年至10年徒刑,一審僅量處法定最低刑度3年,實屬過輕,據此改判3年6月,可再上訴。
女人沒穿內衣代表想做愛?法官不認為如此,圖為常PO出性感激凸照的「港姐友誼小姐」歐陽巧瑩,圖與本案無關。(資料照)
女人沒穿內衣代表想做愛?法官不認為如此,圖為常PO出性感激凸照的「港姐友誼小姐」歐陽巧瑩,圖與本案無關。(記者張瑞楨翻攝自歐陽巧瑩 t.a.m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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