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緩起訴後又被罰鍰 大法官:合憲
2017/07/21 17:36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檢察官對當事人的緩起訴處分,不算是刑罰,因此行政機關仍有權處以罰鍰。(記者項程鎮攝)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酒駕或逃漏稅等案被檢方緩起訴處分後,稅捐機關能否再處以罰鍰?大法官答案是肯定的!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下午作出釋字第751號解釋,認為檢察官作出緩起訴處分後,行政機關仍可對當事人處以行政罰鍰,因此5位法官和8位民眾共聲請27件釋憲案「統統合憲」,並未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和「信賴保護原則」等憲法意旨,因此做出合憲解釋。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指出,本次釋憲案核心問題,就是檢察官對當事人違法行為所做出的緩起訴處分,不算是刑罰,只是一種「附條件的便宜不起訴處分」,因此行政機關仍有權對當事人同時違反行政罰的部分,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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