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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度性侵混血少女 鄭家堯未通過測謊

2017/05/02 17:14

士林地方法院認定「礁溪事件」鄭家堯(左)性侵2次,依2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各判刑1年6月,應執行2年8月。(資料照,記者黃捷攝)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曾與女星林依晨交往的男子鄭家堯,遭混血少女指控多次性侵、猥褻,少女當時年僅13歲,鄭男另在她剛滿14歲時,帶她至宜蘭礁溪的溫泉酒店性侵得逞。士林地方法院認定「礁溪事件」鄭男性侵2次,依2次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罪,各判刑1年6月,應執行2年8月,其餘指控則因證據不足,判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鄭家堯(47歲)2013年因騎單車結識少女父親,雙方往來頻繁,鄭覬覦對方的13歲女兒,隔年2月至4月間,接連在對方住處、鄭男的乾姊工作室、天母住處,多次猥褻、性侵少女;同年8月,鄭藉口幫少女慶祝14歲生日,駕車載少女到宜蘭礁溪出遊,在下榻酒店發生性行為,回程途中又要少女幫他口交。

鄭家堯開庭僅承認開車載少女遊礁溪,但矢口否認與少女有親密關係,辯稱少女父親曾向他借17萬5000元,不滿被催債,少女才幫父親出氣,以指控他性侵的手段報復。

合議庭認為,少女正值對性事懵懂無知的年齡,卻能大略敘述出鄭男生殖器特徵,以及遭性侵的情節,少女也不太可能僅因父親17萬5000元借貸自毀名節,且雙方送刑事局測謊,鑑定結果少女通過、鄭男未過,因此認定「礁溪事件」屬實。

至於少女在13歲時遭鄭男猥褻、性侵部分,因鄭男否認在對方住處、鄭男的乾姊工作室及天母住處與少女獨處,且少女指控部分與證人證詞有出入,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應此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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