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欲薰心!豬朋狗友性侵、猥褻聽障少女得逞
2016/06/17 15:39
蔡、陳兩男色膽包天,性侵、猥褻聽障少女得逞。(情境照)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蔡、陳兩男色膽包天,103年付了500元就想與未滿14歲聽障少女「羽軒」(化名)做愛,「羽軒」拒絕,蔡不甘付了錢伸手亂摸「羽軒」胸部,而陳嫌竟把「羽軒」載回沙鹿區住處時性侵得逞,台中地院法官判處蔡2年、緩刑5年。陳嫌依對未滿14歲身體障礙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
判決書指出,蔡、陳兩男,蔡的乾弟弟(法官裁定交付保護管束)在某網咖認識來自台南市的聽障少女「羽軒」,103年2月24日蔡、陳及蔡的乾弟弟等一群年輕人與「羽軒」當天下午在沙鹿區某公園聊天,這位乾弟弟竟向蔡男稱500元就可與「羽軒」發生性行為,蔡男「性」致勃勃,由陳開車搭載蔡與「羽軒」就離開該公園,要找地方嘿咻。
蔡男半途到檳榔攤購買啤酒,把千元鈔找開,上車後即將500元交予「羽軒」,不知險惡的「羽軒」詢問為何給她500元,蔡沒回答,「羽軒」把500元收下,陳載蔡與「羽軒」到沙鹿區住處,在房內蔡表明要與「羽軒」發生性行為,「羽軒」明確拒絕,陳又載兩人離開,途中蔡伸手強行抓捏「羽軒」胸部約1分鐘,「羽軒」拒絕、推開,還以手指硬掐蔡某手指,蔡才停止。
車子回到小公園後,「羽軒」表明要回台南,陳自告奮勇要帶「羽軒」回家,卻又是載到陳某沙鹿區住處,房門上鎖,喝令「羽軒」脫去身上衣物,性侵得逞。
法官認為蔡某所犯對未滿14歲身體障礙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判2年、緩刑5年,附帶提供義務勞務120小時,陳嫌則是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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