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通緝犯「不要動」仍逃逸 警三槍擊斃被判刑
竊盜通緝犯羅文昌駕車(右車)至資源回收場前,因夾傷盤查員警的手(右前站者),加上拒警盤查,警開槍後中彈,經送醫不治。(記者李容萍翻攝)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桃園縣警察局楊梅分局警員葉驥,去年攔檢竊盜通緝犯羅文昌,羅嫌企圖倒車逃逸,葉員命令「不要動」並對空鳴槍制止無效,朝腿部開了3槍,羅負傷駕車逃跑傷重不治,葉員審理時辯稱,為制止羅嫌倒車衝撞及逃逸才開槍,並無不當,但最高法院仍認定葉用槍過當,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
判決指出,去年2月16日下午3時許,警員葉驥接獲線報,竊盜通緝犯羅文昌在新屋鄉石牌村資源回收場變賣贓物,他趕到後看見一輛車停在資源回收場前卻不見駕駛,數分鐘後,羅進入車內,葉男欲上前盤查,只見羅已經發動車子,並且倒車準備離去。
葉男喝令:「停車!」,要求羅文昌下來,羅不僅沒停車,反而倒車駛離,葉接著上前打開車門,叫羅「不要動!」無效,因情況緊急隨即對空開一槍示警,羅不理,仍以順時針方向倒車,站在駕駛座車門左側的葉就朝羅腿部開了3槍,子彈貫穿羅下肢動靜脈血管達10個彈孔,羅駕車逃離560公尺,連車帶人衝入附近稻田,因大量失血,送醫不治。
葉男辯稱,當時羅男開車加速要逃,倒車繞著他身邊轉了半圈,他左手正好靠在羅男沒關的駕駛座車門上,只有1、2秒時間反應,直覺先對空鳴槍一槍,但羅嫌仍不就範,為制止羅嫌倒車衝撞及逃逸,才朝其腿部開槍,根本沒料到這樣會傷重死亡。
葉的辯護律師強調,葉驥是毫無前科、認真盡責的好警員,羅男不但前科累累、因案被通緝,還有開車衝撞警員的紀錄,葉驥並無殺人或傷害致死的故意,且是依法使用警械,無過失可言,「難道要被撞傷或撞死才能開槍?」請求應判葉無罪。
但最高法院認為,羅嫌倒車拒捕,並無衝撞或攻擊葉男行為,反倒是葉男誤認倒車拒捕已危及生命,貿然朝羅嫌腿部開槍致傷重死亡,屬用槍過當,因此維持一、二審見解,判他6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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