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外推擠員警 蔡丁貴妨害公務被判刑4月
公投護台灣聯盟召集人、台大退休教授蔡丁貴(左一),前年8月為了表達反對立法院追加核四預算,率眾在立法院大門外集會遊行推倒員警,被判刑4月。(資料照,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公投護台灣聯盟召集人、台大退休教授蔡丁貴,前年8月為了表達反對立法院追加核四預算,率眾在立法院大門外集會遊行,活動時間結束後與群眾一起推倒員警,支持者陳儒逸抱住洪姓男警扯破制服;蔡、陳2人被控妨害公務,台北地院今判蔡丁貴4月徒刑,陳儒逸拘役59天,皆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台北地檢署起訴時,以刑法「聚眾妨害公務首謀」罪嫌起訴蔡丁貴,具體求刑1年半,但法官認定蔡不構成聚眾首謀,檢方求刑過重,且考量蔡丁貴的初衷是出於對公共議題的關懷,非圖一己之私,且未造成員警傷亡,損害非鉅,雖認有罪,但未予重判。
判決指出,102年8月3日蔡丁貴率眾在立院大門外集會,活動至晚間10點結束,內湖分局指派專案勤務到場維持秩序,深夜11點多,洪姓員警從被破壞的鐵欄杆破洞跳出,欲逮捕破壞公物的現行犯,被陳儒逸從後緊緊抱住,高呼「你侮辱我,你給我道歉」,扯破洪員制服;陳答辯說他先聽到洪員罵他「哭爸」,他才找員警理論。
但法官依據蒐證畫面,認定陳是直接從後方強力抱住洪,阻止洪去逮別人,洪員並未說話,而是附近另一員警對陳說「你嘜吵啦」,未罵「哭爸」。
判決又指,4日凌晨2點多,群眾還在立院大門圍籬外與警對峙,蔡丁貴突然站起來高喊「來,我們現在換這邊的警察」,支持者一同站起來往左側移動推擠持盾牌的員警,蔡靠近第一排員警,用手搭著一名員警的肩膀喊「推啦!推啦!帶走!拖出去!」群眾即靠近、拉扯該名員警 ,致員警往前跌倒。
法官認定,員警當時確實在依法執行公務期間,蔡與群眾共同對員警施以強暴脅迫,構成妨害公務罪;蔡答辯說員警方以環狀層層包圍群眾,顯有挑釁意味,他擔心發生更嚴重的暴力事件,才會稍微強勢地要求警方後退,解除包圍,沒有妨害公務的犯意。但法官認定蔡的說法與現場蒐證帶內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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