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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級學生玩耍打傷同學眼睛 家長判賠27萬

2015/09/02 17:06

許姓學生揮舞掃把,掃到後方的郭姓同學眼睛,家長判賠27萬餘元。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 。(情境照)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新北市樹林區某中小學9年級許姓學生前年12月間,與另一名許姓同學在打掃時間,拿掃把當高爾夫球竿揮舞,不慎掃到後方的郭姓同學眼睛,害郭左眼受傷,水晶體半脫位併白內障,郭男家長氣憤向兩名許姓學生及學校吳姓導師求償114萬餘元。新北地院法官認定,許姓學生揮舞掃把有疏失,判他與家長賠償27萬餘元,可上訴。

本案發生於102年12月24日中午12時打掃時間,許姓同學高舉掃把,往後方伸展準備打球時,正好打到後方的郭姓同學,郭左眼受傷。郭與家長認為,兩名同學玩耍不慎,以致於郭受傷,有疏失,至於吳姓導師,沒有在場監督打掃,也有過失,求償114萬餘元。

對此,揮舞掃把的許姓同學解釋,他不知後方有人,吳姓導師則說,當時分為外掃與內掃區域,她當時在內掃區域監督,無法分身,但有指派衛生股長在外代行職務。

由於目睹過程的同學證實,他當時有制止兩人,許姓同學仍揮舞掃把一下,另一名許同學則立即停下來。法官認定,許揮舞掃把,導致郭受傷,應與其監護人連帶賠償27萬餘元。至於另一名許姓同學,當時被制止後,已停止遊戲,導師部分,因該學校是公立學校,郭家應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提訴,而非民法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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