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證書請鄰桌高中生寫 同居女爭遺產敗訴
2015/05/27 13:03
最高法院認為,當初雙方請客吃飯時,沒穿結婚禮服,看不出來曾舉行結婚儀式,不符民法結婚舊制須有公開儀式的規定,判決婚姻無效,陳女不得繼承張某遺產,全案確定。(示意圖)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張姓男子死亡後,同居的陳姓女子提出結婚證書,主張兩人有婚姻關係,要求繼承張某遺產42萬餘元,最高法院認為,當初雙方請客吃飯時,沒穿結婚禮服,看不出來曾舉行結婚儀式,不符民法結婚舊制須有公開儀式的規定,判決婚姻無效,陳女不得繼承張某遺產,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陳女主張,93年1月間,張男生前和她在花蓮瑞穗一家飯店宴客,在王姓及楊姓2名證人見證下,簽署結婚證書,因雙方再婚,沒辦結婚登記,張102年2月8日過世,她依法可以繼承一半遺產,要求張某弟妹給付42萬8496元遺產。
張某弟妹主張,沒聽過哥哥與陳女結婚,陳女提出結婚證書上,哥哥的名字由他人代簽,哥哥國中畢業,能識字卻不在自己的結婚證書簽名,很奇怪,陳女向警方報案哥哥死亡,自稱是同居人而非配偶,顯見兩人沒有婚姻關係。
參加婚宴的王姓證人作證指出,當初同桌客人還有5個不認識的高中生,因幫忙寫結婚證書,所以請他們吃飯,最高法院認為,陳女和張男在花蓮餐廳請吃飯,只說為結婚請客,沒有穿著結婚禮服,也沒有舉行公開的結婚儀式,判決結婚無效,陳女沒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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