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若洩密 最重可除名
陳宗彥案發後下台。(資料照)
〔記者王定傳/台北報導〕前行政院發言人陳宗彥在台南市政府任職時被爆料接受性招待,前台南地檢署檢察官林仲斌當年辦案時所監控到的陳與色情業者對話內容也被流出。有媒體影射,此卷證外流與前特偵組檢察官、律師鄭深元有關,鄭前天面對本報詢問此事時,僅指:「陳宗彥的案子與我無關。」記者昨再撥他手機,鄭並未接聽。有法界人士表示,若有律師把卷證內容作為不正當使用,可能違反律師法等,成立的話,應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最重可予以「除名」。
林仲斌被前檢察官吳岳輝自訴違法監聽案,本月八日被台南地院判刑八個月,緩刑兩年,而林的委任律師就是鄭深元,加上由判決書看來,此案的卷證中有不少當年監控內容,因鄭可閱卷,才被懷疑可能是外洩者。
因法官及檢察官也曾經手卷證,相關內容是何人外流,尚不得而知,但以往確實有不少律師趁閱卷之便,外流相關卷證的例子。律師黃建霖指出,為落實武器平等原則,近年經大法官解釋與修法後,律師在偵查中羈押階段,得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卷證,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事項,會被限制或禁止;至於沒請律師的被告,在審判時及有效行使防禦權必要、確保卷證安全的前提下,得經法院的許可而檢閱卷宗及證物。
黃建霖表示,若律師洩漏偵查中羈押卷證的內容,可能涉及刑法洩密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應依「律師法」規定,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若洩漏審判中卷宗的內容,則不一定會構成洩密。
一名檢察官則認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或被告持有這些卷宗內容,不得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否則應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輕則「自費接受額外的律師倫理規範六小時至十二小時研習、警告、申誡」,重則「停止執行職務兩個月以上、兩年以下或除名」,且若曝光當事人個資,還有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可處五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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