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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甩政院 試院拒撤組織基準法會銜案

2017/06/09 06:00

立法院五月中初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同時行政院函請考試院撤回日前送達會銜的法案。考試院院會昨天決議,不同意撤回該案。(資料照)

三級機關政務職 建議以15人為限

〔記者吳柏緯/台北報導〕立法院五月中初審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放寬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同時行政院函請考試院撤回日前送達會銜的法案,此舉引起考試委員不滿,認為將傷害文官制度。考試院院會昨天決議,不同意撤回該案,並提出多項理由供行政院「參考」,希望在立法院黨團協商時,充分表達考試院的意見。

放寬政務職 試委批傷害文官制度

日前初審通過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二級機關得設置副首長一至四人,其中,一人應列常任職務,其餘列政務職務;其政務職務總數以五十二人為限。至於三級機關涉及國家重大政務者,首長得列政務或常務職務,其餘應為常務職務,而三級機關首長得列政務職總數以廿五人為限。

由於該修正草案尚在行政院函請考試院會銜、考試院審查過程,就由立委提案完成初審,部分考試委員質疑有憲政爭議,此外,行政院不回應考試院對基準法修正條文提出的意見,更引起考試委員不滿。

日前行政院以立院委員會初審通過該案為由,請求考試院撤回會銜案,不過考試院認為該草案有因人設事之嫌,恐衝擊文官制度,經過兩次全院審查會後,昨天院會仍做出不撤回該案的決議。考試院官員表示,頭一次碰上行政院送到考試院會銜的法案,在考試院還沒審完就被行政院要求撤回。

考試院說,每個機關都有既定的業務職掌,若機關首長採常務、政務並列,意味機關業務性質可隨時變動,容易造成首長任用的不穩定性。

考試院也對基準法修正草案提出建議,三級機關任用的政務職總數應修正為以十五人為限;至於明定二級、三級機關不需修正機關組織法律,就可增列政務副首長人數、首長職務,則建議不予增訂。

考試院指出,這些意見銓敘部將於日後立法院黨團協商時提出,也會函復行政院,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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