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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役士兵資格放寬 微罪前科者可報考

2017/03/28 06:00

國軍為了達成募兵制成效,陸續放寬各項限制規定。(本報資料照)

〔記者羅添斌/台北報導〕國軍為了達成募兵制成效,陸續放寬各項限制規定,最新的做法則是要讓「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也可以參與志願役士兵選訓。

根據軍方現行規定,參加志願役士兵甄選者,須符合相關條件,包括「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未受強制戒治、觀察、勒戒及保護管束等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

國防部昨公告「志願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第四條、第九條修正條文」,增加除外條款,「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有前科人士過去不符合當志願役士兵條件,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做出第七一五號解釋,認為軍方做法「牴觸人民服公職權利」,軍方因此進行志願役士兵選訓實施辦法的修正,並經立法院通過。

國防部說,為使國軍用人政策,得於兼顧維護國家利益與軍事安全前提下,更臻周延並與時俱進,因此最新的修正,是參照同屬公務員且具備執行公權力身分的司法官與警察用人標準,適切調整原成年遭判處徒刑者限制報考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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