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保法初審明定網路流量紀錄定義 關鍵條文保留送協商
法務部長鄭銘謙於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接受立委質詢。(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6日)初審通過「打詐新四法」中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網路流量紀錄」之定義;不過,包括新增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的規定、修正得通訊監察之罪名,以及司法警察官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是否須經檢察官同意等關鍵條文,則保留送交朝野黨團協商。
行政院推動「打詐新四法」函送立院審議,3日、5日已初審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今天再初審通過「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力拚於本會期全數三讀。
司法委員會今天排審「通保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邀請法務部長鄭銘謙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鄭銘謙指出,當網路詐騙、盜取個資等案件發生時,如電信事業相關業者有保存網路流量紀錄,則可藉由分析行為人的數位足跡,溯源及追查攻擊者身分,了解攻擊手法及受害者被害情況及規模,甚至發現潛在受害者以提早防範,故保存網路流量紀錄,並使執法機關循法律程序調取,有其必要。
針對「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逐條討論時,在場立委討論後以行政院提案版本為基礎,再加上民眾黨團修法版本部分文字,修正後通過。
初審條文明定,網路流量紀錄指的是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的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的紀錄。
另,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本次修法也修正得通訊監察的罪名,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資恐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罪名。此外,也增列資恐防制法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加重私行拘禁罪及加重詐欺罪等,可能嚴重危急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之罪,為可緊急通訊監察的罪名。
不過,民眾黨立委黃國昌提醒,行政院版草案未將現在審查的「打詐專法」放入涵蓋範圍中,應納入。經討論後,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鍾佳濱裁示,相關條文保留,待未來協商時討論。
至於本次修法重點之一,增訂網路流量紀錄的調取規定之條文中,法務部放寬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搜集證據,有事實足認有必要時,得直接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此舉引起朝野立委疑慮,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則主張,應採民眾黨團版本的「檢察官保留」,與會者討論後無法達成共識,該條條文保留送協商。
此外,現行條文規範,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義務的電信事業及郵政機關構,違反相關規定者,交通部最高可罰鍰250萬元,且經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但,行政院版草案將「並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的文字拿掉,引起在野黨立委質疑,因此該條文也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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