憂「打詐4法」侵害人權 民團籲立法院嚴格把關
圖為警方防詐,為受騙準備轉帳的民眾說明。(資料照)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行政院會推動「打詐4法」,立法院審議在即。多個民間團體今(4日)針對院版草案提出質疑,包括「檢舉條款」恐徒增基層警察負擔或適得其反,「詐防條例」凍結帳戶規範混亂且欠缺救濟程序,而「通保法」巨幅擴增監控項目、下修監控門檻,恐有侵害隱私、資訊自主之嫌,呼籲立法院應嚴格把關。
行政院會5月9日通過「打詐4法」,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天將審查「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草案」。而「科技偵查及保障法草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未來將陸續排審。對此,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董事林俊宏、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周冠汝、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等人,今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達看法。
針對「詐防條例草案」,民間團體指出,草案中的獎勵機制,從基層員警觀點來看有定義不明情形,除實務上常見對辦案獎金分配爭議事件,也可能對負責不同項目的人員不盡公平,影響實際政策運作。獎金制度雖可提升舉報意願增加線報,但後續是否造成額外工作負擔或法律爭議,也需審慎考量。
民間團體提到,草案中用限制假釋來打擊犯罪,恐在目的與手段上有不當的連結,況且目前刑法對詐欺累犯已有加重刑度的規定,若再對假釋條件加以限制,恐有雙重懲罰之嫌,甚至可能處罰到處於社會底層、被詐騙集團利用的弱勢青少年族群。
另,民間團體認為,草案設計針對詐欺犯罪的三振條款。但所謂三振條款,在限制的是「假釋」的權利,「假釋」所著眼的是監所受刑人矯正的狀況,與「犯罪的防治」完全是不同階段的不同考量。草案用「限制假釋」來「打擊犯罪」,恐在目的與手段上有不當的連結。
民間團體也質疑,目前刑法對詐欺累犯已有加重刑度的規定,若再對假釋條件加以限制,恐有雙重懲罰之嫌,甚至可能是處罰到了本已處於社會底層而被詐團利用的弱勢青少年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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