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藐視國會罪三讀》官員不得反質詢、虛偽答復 最重罰20萬追訴刑責

2024/05/28 18:07

備受爭議的「藐視國會罪」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三讀通過。三讀條文明定,官員不得反質詢、拒絕和虛偽答復等藐視國會行為,違者最重可處20萬元罰鍰,並移送監察院彈劾,以及依法追訴刑事責任。(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劉宛琳/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進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表決大戰最後階段,備受爭議的「藐視國會罪」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三讀通過。三讀條文明定,官員不得反質詢、拒絕和虛偽答復等藐視國會行為,違者最重可處20萬元罰鍰,並移送監察院彈劾,以及依法追訴刑事責任。

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明定,針對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三讀條文也明定,被質詢者違反上述規定,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指出,違反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而上述所指刑事責任部分,規範在「刑法」中新增的「藐視國會罪」,該法尚未三讀,但已被排入今天院會討論事項第二案,稍後可能進行表決。該新增條文規範,出席人員於立法院聽證會程序接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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