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二讀》人事同意權改採記名投票 答復不實最重罰20萬
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二讀會稍早表決通過藍白所共提的再修正動議,明定立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採記名投票,且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並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若答復不實、提供虛偽資料等,最重可罰20萬元罰鍰。(記者塗建榮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21)日續審藍白陣營所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二讀會稍早表決通過藍白所共提的再修正動議,明定立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採記名投票,且審查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並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若答復不實、提供虛偽資料等,最重可罰20萬元罰鍰。
立院國民黨團、民眾黨團強推被質疑是「國會擴權」的相關法案,包括:總統赴立院國情報告常態化;國會聽證調查權;藐視國會罪;強化人事同意權審查;立院正副院長票選記名投票。17日院會審議時,朝野爆發激烈肢體衝突,歷經17小時鏖戰未果,今日院會續審。
稍早院會表決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明定立院依憲法規定行使審計長、大法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等人事同意權,採記名投票。另,依其他法律規定行使的人事同意權,也都改為記名投票。
二讀通過條文也明定,人事同意權案交付全院委員會或相關委員會審查,自交付審查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且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公民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審查,並應於院會表決日10日前,擬具審查報告。
另,院會也表決通過增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之1,明定被提名人的學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及其他審查所需的相關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立院各黨團或未參加黨團的委員,得以書面要求被提名人答復與其資格及適任性有關之問題,並提出相關資料;被提名人的準備時間,不得少於10日。
二讀通過條文規定,被提名人應於提出書面答復及相關資料的同時,提出結文,並應於結文內記載已據實答復,絕無匿、飾、增、減,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絕無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但就特定問題的答復及資料的提出,如有「行政訴訟法」所定得拒絕證言之事由,並提出書面釋明者,不在此限。
此外,二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30條之1規定,若被提名人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者,委員會應不予審查並報告院會。經院會決議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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