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檢舉蟑螂涉侵隱私? 行政院:警察機關須審酌
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質疑,交通部6月實施違規記點新制,違規記點暴增,檢舉蟑螂對他人臉部、車輛、車牌影像及位置等個資蒐集與記錄,已涉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及行為自由等基本權利侵擾,恐有違憲。行政院表示,舉發權責仍在警察機關,檢舉案件須由警察機關查證、審酌。 (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質疑,交通部6月實施違規記點新制,違規記點暴增,檢舉蟑螂對他人臉部、車輛、車牌影像及位置等個資蒐集與記錄,已涉隱私權、資訊自主權及行為自由等基本權利侵擾,恐有違憲。對此,行政院表示,舉發權責仍在警察機關,檢舉案件須由警察機關查證、審酌。
張廖萬堅近日對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指出,以台中為例,「檢舉蟑螂」亂竄,單靠行車紀錄器就可上傳舉報,根據台中市交通局統計,自6月30日起至10月中旬,就已收到32萬多件違規記點事件,其中以一般道路超速(9萬9千多件)、違規臨停(4萬9千多件)及紅線違停(3萬9千多件)。
張廖萬堅強調,「檢舉蟑螂」有違法治國原則疑慮,國家權力行使必須受到憲法及法律的拘束,且執法與手段間須符合比例原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簡稱道交條例)第7條第1項明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違規紀錄,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執行之。」交通違規事件稽查取締,原則應由交通警察為之,此乃屬國家行使公權力範疇。
張廖萬堅解釋,考量警力有限,且交通秩序應及時回復,道交條例第7條之2允許交通警察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交通行為違規得逕行舉發,且要求該科學儀器應公布設置地點並為明顯標示。
另,道交條例第7條之1允許民眾檢舉舉發交通違規事件,是基於警力有限和及時恢復交通秩序需求而設,民眾檢舉舉發多以行車影像紀錄器、手機或相機拍攝取得他人交通違規事證,除其「準確性」堪慮外,對於他人個資任意蒐集與記錄,已涉隱私權,相關法令如未予適當規範,恐與比例原則、目的拘束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等憲法規範有違。
對此,行政院解釋,法規設計即希望民眾可輔助警察機關維護道路交通秩序,舉發權責仍在警察機關。民眾所提供違規事實證據,須由警察機關進行查證,檢舉人提供資料如不夠明確,警察機關經審酌後應不予舉發。臨停案件會先了解有無妨礙人車通行,如無妨礙其他人、車通行,則施以勸導免予舉發;如有妨礙則依規定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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