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性騷法修正案 性騷擾被害人得於成年後3年內申訴
情境照。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性騷擾防治法修正案」,明定意圖性騷擾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1/2,並規範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立法院臨時會加速審議「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平等工作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今日院會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案」與「性騷擾防治法」,「性平三法」全數完成修法。
三讀條文明定,性騷擾防治法所稱之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明示或暗示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權勢性騷擾,指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指導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
罰則方面,三讀條文明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利用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1/2。
在申訴規定方面,三讀條文明定,屬權勢性騷擾以外之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2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5年者,不得提出;屬權勢性騷擾事件者,於知悉事件發生後3年內提出申訴,但自性騷擾事件發生之日起逾7年者,不得提出;性騷擾事件發生時被害人未成年者,得於成年後3年內提出申訴。
三讀條文也明定,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10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組織之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30人以上者,並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且公開揭示之。
在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方面,三讀條文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設性騷擾防治審議會,審議會召集人由縣市首長或副首長兼任,並遴聘有關機關高級職員、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等為委員,且社會公正人士、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總數1/2,女性代表也不得少於1/2。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範,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識別被害人身份之資訊,但被害人為成年人且本人同意、受監護宣告者取得其監護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受此限。但若監護人為該性騷擾事件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時,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份之資訊。若違反上述規範,將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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