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危勞退休特別給付金擴大?行政院:審慎衡酌
對於移民、海巡、空勤、矯正人員,比照現行警察以及中央消防人員,是否建立「危勞降齡屆齡退休特別給付金」制度,行政院回覆,審慎衡酌。圖為海巡署無人機區隊隊員進行操控演練。(資料照)
〔記者鍾麗華/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游毓蘭近日針對公務人員危勞降齡屆齡退休特別給付金制度,對行政院提出書面質詢,她呼籲推動移民、海巡、空勤、矯正人員,比照現行警察以及中央消防人員,建立「危勞降齡屆齡退休特別給付金」制度,對此,行政院回覆,審慎衡酌。
游毓蘭表示,有鑑於現行僅有警察機關以及中央消防機關,有「危勞降齡屆齡退休特別給付金」制度,對辦理屆齡退休之警消人員,發放一次性特別給付金,每早於一般公務人員(65歲)屆齡退休年齡一年,就發放一次性6萬元之特別給付金。
游毓蘭認為,移民、海巡、空勤及矯正人員,屬危勞降齡屆齡退休人員有限,且一次性之給付,財政負擔衝擊甚微,政府應予整體危勞降齡屆齡退休人員一致照顧。請行政院研議,將警察、消防、移民、海巡、空勤、矯正等危勞降齡執法人員,建立一致之屆齡退休特別給付金制度,以彰顯政府對危勞降齡執法公務人員的健康照顧。
對此,行政院表示,為激勵警察人員士氣,並考量該類人員勤務特性,行政院1991年6月19日核定修正「台灣地區警察人員互助共濟辦法」,增訂發給危勞降齡命令退休(即現行屆齡退休)特別給付金規定;因警消分立,消防人員降齡命令退休(即現行屆齡退休)者,經行政院於1999年5月18日同意於「消防人員互助共濟辦法」訂定前,比照警察人員標準發給特別給付金。
行政院強調,審酌警消人員之勤務特性與移民、海巡、空勤、矯正等機關人員尚屬有別,如比照警消人員發給危勞降齡屆齡退休特別給付金,除將增加政府財政負擔之外,恐引起包括護理人員、法警、司機員等其他危勞降齡人員之援比效應,宜審慎衡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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