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疑假結婚老公無法來台 憲法法庭替她「開扇窗」
憲法法庭書記廳廳長許辰舟與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聯席說明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阮姓台籍女子與吳姓越南籍男子在越南結婚,欲返回台灣定居,但外交部認定兩人假結婚,拒絕核發吳男的依親居留簽證。阮女自認婚姻權與家庭權受到侵害,興訟要求外交部核發簽證,但因到最高行政法院2014年8月份第一次庭長會議決議「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應駁回」拘束而敗訴。阮女聲請釋憲,憲法法庭30日做成111年憲判字第20號判決,宣告合憲。
最高行政法院103年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外籍配偶申請居留簽證經主管機關駁回,本國配偶……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憲法法庭直指該決議並未牴觸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與訴訟權,宣告合憲。
惟憲法法庭也強調,該決議雖然不承認本國配偶可以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要求行政機關做成處分),但未排除提起撤銷訴訟(要求行政機關撤銷不利處分)的可能。也就是阮女不能興訟命外交部核發簽證,但可以要求外交部撤銷拒發簽證的處分。
法界人士分析,釋憲結果看似對阮女不利,但大法官留下伏筆,也就是阮女可以提起撤銷訴訟,主張自己經營婚姻生活的自由受到限制,先請法院命外交部撤銷假結婚拒發簽證的處分,等到處分撤銷、假結婚認定的基礎不存在後,再以自己為訴訟主體,主張受婚姻權保障,向法院聲請讓吳男來台依親,透過迂迴的方式解套。
阮女原為越南籍,因母親與台灣人結婚而取得台灣籍,2014年,阮女與來台研習中文的吳男相戀,而後吳男因非法打工、逾期居留而被遣返越南,並管制入境到2020年4月25日為止。
阮女與吳男一同返越,在當地登記結婚後,持結婚證書向我國外交部駐越南代表處申請文件證明及其來台居留簽證,但面談結果認定他們假結婚,依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外交部及駐外館處文件證明條例規定,駁回吳男的依親簽證申請。
阮女不服,返國提起行政訴訟,請法院命外交部核發吳男的依親居留簽證,但一審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與二審最高行政法院均採庭長聯席會議決議,駁回其訴。阮女自認婚姻自由與訴訟權受到侵害,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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