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也可繼承祭祀公業財產? 憲法法庭今開言詞辯論
憲法法庭18日針對派下員釋憲案召開言詞辯論。(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我國傳統習俗賦予男性祭祀祖先的義務,故「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規定,法律施行「前」,原則上男性為派下員(祭祀權利繼承者),而因祭祀公業累積資產龐大,近年來亦有女性試圖取得派下員,卻受限法規而失利,陳姓與許姓兩家人主張相關規定違反性別平等,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召開言詞辯論。
本案爭點為祭祀公業條例第4條第1項後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及同條第2項前段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是否違憲?
聲請釋憲方主張,該規定只讓男性取得派下權,違反憲法第七條的男女平等,也牴觸聯合國決議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歧視公約(CEDAW);而男性結婚後仍可擔任派下員,為何女性結婚就要失去派下權?祭祀公業不僅為身分權,還有財產權的問題,禁止女性繼承已侵害相關憲法權利。
祭祀公業條例主管機關內政部表示,條例並非直接以性別做為分類標準,實質上是排除「未承擔祭祀者」派下權,而非「女性」;「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也指出「祭祖須由男系男子孫為之,家產由繼承祭祀之家屬承繼」,與民法的繼承規定不同。
內政部指出,2008年7月1日祭祀公業條例施行以後,派下員已無男女差別,而在「施行前」已發生的事實,如果大法官也要宣告違憲,勢必影響法安定性,牴觸法不溯既往原則。
內政部說明,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設立意旨,是把原本具有「習慣法」位階的規範,提升至法律位階,實質內容與既有習慣並無差異,不會對既成事實產生變動;反之,如果宣告違憲,不論如何修正,都會衝擊既成事實,影響重大。
內政部強調,立法者當年制訂祭祀公業條例時,已知會有男女不平等、侵害女性子孫對祭祀公業財產權的指責,但一邊是「基本權保障」,一邊是「法安定性」與「法不溯既往」,經過價值權衡,已選擇「施行前」按照既成事實,「施行後」不分男女,屬最小侵害做法,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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