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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等近親不得代理地方首長 立院三讀通過

2022/05/10 09:29

立法院今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新增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資料照)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鑒於地方行政首長辭職、去職、死亡、停職等原因出缺時,由地方機關派員代理,其人選卻是原要被代理者的配偶或血親,產生諸多爭議且造成社會觀感不佳。為減少代理人資格問題,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新增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代理人,不得為被代理者之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以及三親等內之姻親關係。

民進黨立委沈發惠為主提案人的「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說明提到,雖內政部曾函釋對民選行政首長的代理人員相關資格條件,不過最後行政裁量權仍由地方機關決定。然而,實務上出現指派代理人卻是原要被代理者的配偶或血親之關係,造成社會觀感不佳。因此,為減少代理人爭議問題,而提出修法。

根據媒體報導,最近一起爭議案件為前新竹縣竹東鎮長羅吉祥,他在2019年11月因違反「選罷法」被判3年10月、褫奪公權4年後,依選罷法規定自判決日起停職。然而,新竹縣政府竟派其妻張順朋代理鎮長職務,引發輿論譁然。另有7名竹東鎮里長涉賄遭解職,但其中6名代理人卻為其家屬,也讓各界議論紛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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