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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強化著作權集管團體內控、解決萬年董監事

2022/04/29 13:03

立法院29日舉行院會,會中三讀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持議事的立法院長游錫堃(右)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29)日三讀通過「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修正案」,增訂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案應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供公眾提供意見;而為解決萬年董監事弊端,增訂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任期不得逾4年,連任人數不得逾董監人數之2/3,董事長最多擔任8年,並應編造財務報表及建立內控制度。

經濟部長王美花於立院經濟委員會審查時表示,集管團體主要是協助著作財產權人向利用人收取利用著作的使用報酬,並在使用報酬中扣除管理費後,應全數分配給著作財產權人;現行集管條例在實作過程發現若干問題,因此提出修法。

三讀條文增訂,著作權專責機關受理申請許可設立集管團體案,應於申請文件齊備後,將申請案公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30日,供公眾提供意見。公眾意見得列入著作權專責機關審查之參考。

而為解決萬年董監事弊端,三讀條文明定,集管團體董事、監察人的任期,不得逾4年,連選得連任。但連任人數,不得逾董事、監察人人數的2/3;董事長連任者,其任期合計不得逾8年。董事、監察人出缺時,其補選或遞補人員繼任至原任者任期屆滿為止。經補選為董事長者,其任期應計入上述但書所定年限。

另,三讀條文載明,集管團體對人事、財務、業務等事項應建立內控制度,並應報著作權專責機關備查。集管團體應依內控制度,以合理、審慎及適當的方式執行集管業務,並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內部控制聲明書。

三讀條文也規定,業務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於會員大會承認後,集管團體應將使用報酬收取及分配概況,公告於其網站供公眾查閱。

此外,為強化著作權專責機關監督輔導權能,本次修法也增訂專責機關於集管團體違反法令時,有輔導或處罰規定,並增訂集管團體有擅自挪用分配款、未依法分配使用報酬等違法情節重大且未改正時,可作為廢止許可設立的事由,以淘汰管理不善的集管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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