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大翻修引渡法 增條件准他國引渡我國民
引渡法修正草案今天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未來將在一定條件下,將准予外國引渡我國國民。(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法務部「引渡法修正草案」,為40年來首度大翻修,法務部國際及兩岸司副司長汪南均表示,雖然過去40年沒有國家尋求引渡,但台灣也有跟12個國家簽訂引渡條約,過去沒有、不代表未來沒有,加上已與現行刑事訴訟制度有扞格,因此參考德國、日本及南韓等提出修正。
汪南均表示,引渡法自1954年公布施行後,雖曾在1980年修正,但迄今已40年未修,早已不合時宜。
這次修法翻倍為52條,包含增訂立法目的、相關定義及互惠原則。「外國向我國請求引渡」方面,過去以「國民不引渡」為原則,這次修正為「在一定條件下准予引渡國民」。
根據現行引渡法,請求引渡之人犯,為中華民國國民時,應拒絕引渡。但該人犯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在請求引渡後者不在此限。汪南均解釋,這次增訂但書,包含引渡犯罪,經我國法律規定法定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徵詢檢察機關及相關機關意見後,認在我國無從追溯或其追溯有困難;以及為執行徒刑而請求允度,應執行刑期或剩餘刑期逾1年。
汪南均舉例,過去曾有一名翁姓台籍男子,多年前在加拿大涉嫌謀殺,遭國際刑警組織通緝,由於他同時擁有台灣與加拿大雙重國籍,他遣逃回台後,台灣因無事證,無法請求通緝,形同台灣有人、沒證據;加拿大有證據、卻沒人,使他逍遙法外,直到2018年入境韓國旅遊時遭逮補,這次修訂可避免類似嫌疑犯逃避法律制裁。
法務部表示,這次引渡法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將送立法院審議。將來完成立法程序,將能與國際實務接軌,完備國內引渡法制,有助於我國與他國進行引渡之司法互助,跨國合作追緝外逃人犯,並將之解交予請求國或使之回國接受法律制裁,具體貫徹國家刑罰權,實現個案司法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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