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對監護處分修法列臨時會 公民團體籲勿倉促審議
〔記者簡惠茹/台北報導〕立法院明天將確認本會期臨時會議程,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等公民團體今天舉行記者會,反對監護處分相關修法草案列入臨時會處理,籲監護處分勿倉促修法,草案未設期限拘束受處分人違反憲法,多元處遇應有完整配套,並讓回歸社區資源到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市心生活協會等公民團體,今天在立法院舉行聯合記者會,反對「刑法」、「刑事訴訟法」和「保安處分執行法」等在內的監護處分修法草案列入臨時會處理,草案牽動的法治複雜且爭議重重,不宜倉促審議,呼籲移除於臨時會審議項目。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表示,草案監護處分部分未依行為人危險性和嚴重性設定適用門檻、無限期人身自由拘束均有違憲疑慮、社會復歸機制不完善、未納入多元處遇選項。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翁國彥表示,刑法第87條之3刪除監護處分執行期間限制,允許以治療為名進行無限期拘束受處分人,司法院也特別加註意見反對,認為恐違反釋字第799號,草案不僅未填補法制漏洞,更有高度違憲疑慮,呼籲排除輕罪適用,並建立適當門檻,而非急就章通過。
此外,司改會指出,保安處分執行法第46條之3修法草案,僅規定監護處分屆滿前2個月由檢察機關召開轉銜會議,未有細膩規範,目前草案資源過度偏重機構處遇,且僅有2個月前的轉銜會議,制度扭曲且設計不良。
司改會指出,第三,修法草案未處理偵查中精神鑑定問題,也排斥納入多元處遇選項,無法回應實際需求;第四,在「精神衛生法」缺席的情況下,不可能有完善配套,更不用說精神衛生法本身如何搭配還要更細膩地討論。
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表示,幾起社會事件顯示精神障礙者犯下行為前,曾尋求協助卻沒有足夠社會資源提供支持和照護系統,這些精神障礙者本身或家屬孤立無援,現在的作法卻是在悲劇發生後倉促修法,沒有上限的年限來處理,非常不對且無效,刪除天花板罔顧人權,無法回應社會擔憂,不應該在臨時會排審,倉促進行,且應該進行充分溝通。
王婉諭指出,時代力量版本回應民團需求,反對刪除監護處分執行上限,反而有可能讓行為人因為害怕沒有上限,隱匿自己是精神障礙者,無法給予及時協助和支持,保安處分執行法46條之3,應該要清楚明訂轉銜制度,轉銜會議誰來參與和時間點,時代力量認為會議應在監護處分屆滿6個月以前舉行,擬定出社會的復歸計畫,避免相關風險和再犯可能性。
心生活協會總幹事金林表示,公民團體反對是因為這次修法無法預防事件發生,後面也無法幫助服刑病人好好回歸社區,平安共處,讓精障病友淪為次等公民,永遠被監禁永無天日的情況,更讓精神病污名加深加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