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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今三讀 選任資格及方式報你知

2020/07/22 10:09

立法院22日臨時會,主席游錫堃敲下議事槌,宣告三讀通過國民法官法。(記者叢昌瑾攝)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社會各界討論多時的「國民法官法」今塵埃落定,稍早在立法院臨時會完成三讀。根據條文規定,只要是年滿23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內居住4個月以上之國民,就有擔任國民法官的權利及義務,一旦被隨機抽選為國民法官,雇主應在其執行職務期間給予公假,國民法官本身另可按日支領日費、旅費等費用。

根據「國民法官法」規定,只要是年滿23歲,且在地院管轄範圍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之國民,就有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的資格,選任方式是先由地方法院依需求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隨機抽選造冊,經各地院設置的審核小組審查後,再於訴訟前隨機抽選產生。

為使民眾不用為了工作及收入擔心,三讀條文也明定,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的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的費用,且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學校、團體、公司等應給予公假,並不得以其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等為由,給予任何職務上不利之處分。

據司法院估算,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每次開庭,將可領到1天約3000元的現金。

不過,並非所有年滿23歲者均可被選任為國民法官,根據該法規定,正副總統、各級政府機關首長、政務人員、民代、政黨黨工、現役軍警、曾任或現任司法官及律師、未完成國民教育、大學法律科目教授等均不得被選任;被褫奪公權且尚未復權、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中、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受觀察勒戒或戒治處分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未滿2年等,也不得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此外,包括案件被害人及被害人與被告的配偶、同居人、受僱人、8親等內血親、5親等內姻親、訂有婚約者、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證人、曾參與偵查或審理者等,也不得被選任為該案的國民法官。

若是被抽選為國民法官,民眾即有義務參與審判,但若是年滿70歲以上,或是符合現任教師、在學學生、有重大疾病、須看護或養育親屬、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5年等情形,得拒絕被選任為國民法官。

為避免國民法官遭受污染,三讀條文也規定,若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他人向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現任、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若無正當理由而洩漏評議秘密,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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