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出包搶退休 可無限期剝奪退休金
司法院推公懲法修正案,公懲會未來將改為懲戒法院。(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案今天(22日)在立法院完成三讀,配合「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規定修正,新增「防搶退條款」,只要公務員接受監察院調查,即不得申請退休,至於在出事後、送監察院前的空窗期,雖然可退休,但日後公懲會認為情節重大,仍可剝奪其退休金,無法逃過懲戒。
舊法規定,只有在懲戒案移到公懲會審理期間,公務員才不得申請退休,新法則把時間往前推,只要案件送進監察院,即不得退休或資遣,惟在監院審查前,公務員仍可申退,是否可能成為漏洞?
一名法官指出,即使公務員一出包就申請退休,所屬機關如認為違失情節重大,仍可先予以「停職」,依照公務員退撫法,只要被停職,機關應不予受理其退休案;倘若機關包庇,未停職,核准退休案,事後公懲會審理判定違失情節重大,仍可依公懲法第9條回溯剝奪其退休金。
換言之,搶退對於犯下重大違失者並無實質意義,且剝奪退休金的懲戒處分並無時效限制,即使是20、30年前的行為也無法逃過懲戒。
公懲法本次的防搶退條款,除了配合退撫法修正規定,也是比照去年通過的法官法修正案,把時點推前到監院審查階段,避免不肖公務員搶退,引發社會觀感不佳。
惟本次修法並未解決懲戒時效過短問題,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的懲戒時效仍維持5年,亦即違失時點到案件移送公懲會的時間如果超過5年,公懲會就不得判處減少退休金等懲戒。
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吳景欽認為,公務員的業務性質特殊,具高度保密性,尤其是官階越高的人,掌握更高的機敏資料,通常要等到離職或退休,在職的違失情節才會被繼任者或下屬舉報,時間通常早已超過5年,遺憾本次修法未拉長時效,法條依然形同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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