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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懲法新制實施不到5年 36名公務員逃過懲戒

立委蔡易餘指兼顧國民情感,希望把公務員懲戒時效合理化。(記者吳政峰攝)

立委蔡易餘指兼顧國民情感,希望把公務員懲戒時效合理化。(記者吳政峰攝)

2020/03/18 11:53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公務員懲戒法」2015年5月1修正,縮短公務員懲戒的追訴時效,至今不到5年,竟有高達36名違法失職的公務員因為超過時效而逃過判決,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認為公務員業務性質特殊,保密性高,違法行為追訴期不宜過短,18日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理公懲法修正案時,提案要求把時效合理化為10年。

蔡易餘指出,公務員業務性質特殊,保密性高,違法失職情事較一般人民易於隱匿,若等到涉案公務員影響力趨小或退休時,應受懲戒的行為才被揭露,恐造成無法懲戒的結果,從2015年修法至今,已有高達36件懲戒案因為時效問題而被判決免議,無須懲戒。

現行法令規定,應受懲戒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至案件繫屬公懲會之日止,已逾5年者,不得予以減少退休(職、伍)金、降級、減俸、罰款、記過或申誡之懲戒,換言之,若公懲會認為公務員應判減少退休金以下的懲戒,但從他違法失職至今已超過5年,只能讓他逃過懲戒,判決免議。

蔡易餘提案,除了撤職、免職、剝奪退休金維持無追訴期限,休職以下的時效一律合理化到10年,以在穩定公務員權益的情況下兼顧國民情感。

由於蔡易餘提的是修正動議,在場立委討論後尚未達成共識,亦與司法院所提的修法版本不同,該條文保留,後續將交由黨團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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