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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修正「行政訴訟法」 人民認都市計畫違法可提訴訟

2019/12/13 20:22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當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可直接提起訴訟以資救濟。(資料照)

〔記者黃欣柏/台北報導〕為保障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當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都市計畫違法,且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可直接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根據司法院提案說明,我國司法實務上向來認為,都市計畫屬於法規性質而非行政處分,人民若認為都市計畫違法,必須等到後續的行政處分作成,才能夠依「行政訴訟法」提起撤銷訴訟,為使人民財產權及訴訟權等權利受到及時的保障,因此本次提案修法,在「行政訴訟法」中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

三讀條文規定,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若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且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得以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為被告,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宣告都市計畫無效。

根據三讀條文,若要提起訴訟,必須在都市計畫發布後1年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若違法原因是在都市計畫發布後才發生,則應自原因發生時起算,而被告在收到起訴狀繕本之後,應該在2個月內重新檢討該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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