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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獨監逾15天、施用戒具逾48小時 立院三讀通過

立院今(10日)三讀通過「羈押法修正案」,明定看守所不得單獨監禁被告超過15天,對被告施用戒具不得逾48小時,但若被告有暴行等舉動不在此限。圖為台北看守所。(資料照)

立院今(10日)三讀通過「羈押法修正案」,明定看守所不得單獨監禁被告超過15天,對被告施用戒具不得逾48小時,但若被告有暴行等舉動不在此限。圖為台北看守所。(資料照)

2019/12/10 18:48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羈押法修正案」,明定看守所不得單獨監禁被告超過15天,對被告施用戒具不得逾48小時,但若被告有暴行等舉動不在此限,看守所人員必要時得使用核定器械;另,修法也提高收容人勞作金,並規定每日工作不得超過8小時,同時配置醫事人員,保障收容人醫療人權。

法務部提案指出,羈押法修正案共14 章117 條,修正意旨主要在於促進收容人人權保障,明確看守所與收容人間的權利義務,期盼能符合現代刑事矯治,及適應國家社會的需要,促進矯正體系現代化。

三讀條文指出,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尊重被告的尊嚴及維護其人權;不得因被告的人種、宗教、政治立場等而有所歧視;此外,看守所不得單獨監禁被告超過15天;對被告施用戒具每次不得超過48小時,但若有暴行或其他騷擾行為不在此限;必要時,看守所人員得使用法務部核定的棍、刀、槍等器械。

收容人志願作業部分,三讀條文載明,被告每日作業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必要時得經收容人同意而延長,但一天不能超過12小時,並給予超時勞作金;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的「作業賸餘」,則由現行的37.5%提高至60%充收容人勞作金;收容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造成傷亡,應發給補償金。

而為了彰顯對於羈押被告的醫療人權,三讀條文也增訂,看守所依其規模及收容對象、特性,得在資源可及範圍內備置相關醫事人員,於夜間及假日為戒護外醫的諮詢判斷,並由衛生主管機關定期督導、協調及協助改善衛生醫療相關事項。

另,為保障收容人通信、投稿權益,本次修法也參照大法官釋字第756號意旨,明定看守所檢查收容人的書信,是為了確認有無夾帶違禁物品;並列舉得閱讀、刪除其書信內容的情形;而為了使收容人獲得保密及有效的法律協助,規定收容人與其律師的通信、接見,應符合「開拆不閱覽 ,監看不與聞」的精神。

此外,本次修法確認看守所與收容人之間為行政法上關係,所衍生的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循申訴、行政訴訟途徑解決,保障收容人相關救濟權利。

本法三讀通過後,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發言指出,今天是世界人權日,通過了以「人權保障」為核心的羈押法,有人說,一個國家的文明程度,就看他怎麼對待被羈押的人,修法也宣示這塊土地上的每一個人都是國民,而非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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