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士官服役半年可申請育嬰假 立院三讀通過
2019/11/19 09:27
立法院院會今日審查法案,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完成三讀修法後,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敲下議事槌。(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任職、考績條例」等部分條文修正案,為了配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軍人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資格,由原須任職滿1年調降為6個月,留停期間不得逾2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另,收養兒童共同生活期間,也可以申請留職停薪。
提案指出,為因應2014年12月修正公布的「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將受雇者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任職期間,由1年調降為6個月,因此本次「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的修正,也朝此方向進行。
三讀通過條文指出,軍官、士官任職6個月以上,為撫育滿3歲前子女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主管機關不得拒絕,留停期間不得逾2年,必要時得延長1年。此外,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申請留職停薪。
此外,「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中,另增訂軍官、士官受降階懲罰者,其官階俸級的換敘方式。三讀條文載明,軍官、士官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規定,受降階懲罰者,其俸級依原任官階換敘次一官階相當俸級;次一官階無相當俸級者,換敘該官階最高俸級。
至於「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也配合上述條文進行修正,除了明確區分考績為「年終考績」及「另予考績」; 並增列有特殊情形者,「另予考績」受考人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已達6個月的計算,得不以連續任職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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