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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腳鐐誰執行? 司法院、法務部未達共識

2019/08/14 20:24

電子腳鐐應由法務部或法院執行,目前未達共識。(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日前公布施行,新增「電子腳鐐」當成羈押的替代處分,但代表檢察官的法務部與代表法官的司法院對於究竟該由誰指揮執行,目前未達共識,司法院13日為此召開公聽會,邀集學者與律師表達意見,但最後仍沒有得到圓滿解答。

司法院指出,本次公聽會共有3項議題,分為「偵查中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各款命被告應遵守事項(電子腳鐐),應由法院或檢察官指揮執行?」、「各款命被告應遵守事項,應否設定其案件適用範圍或要件」及「除前述議題外,其餘就科技設備監控建置相關問題或建議」,相關人員說明所涉條文內容及可能之問題點後,與會各界即開始熱烈討論。

司法院表示,關於第一項議題,法務部代表雖主張應由為裁定法院指揮執行,惟其餘與會者基於法官保留原則、建立公平法院、權力分立精神、偵查浮動及執行效率等理由,多認應由檢察官指揮執行。

第二項議題,與會者表示只要符合羈押目的及比例原則,並無必要另設定適用範圍或要件,然亦有與會者認為,就不得離開住居所、禁止處分特定財產等應遵守事項,對其期間或範圍應予更明確之規範。

第三項議題,法務部代表建議司法院與該部共同建置相關設備,另有與會者認為應由審、檢、警及調查局各方協調配合。此外,警政署、移民署及調查局代表亦分別就其所掌業務,提醒實務運作可能產生之問題。

檢察官於偵查期間,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但法院未羈押,改裁定穿戴電子腳鐐,這部分應由誰負責?法務部與司法院的見解分歧頗大。法務部認為既然是法官裁定被告穿戴電子腳鐐,應由法院執行,司法院則認為法官是客觀第三者,不適合在案件還在偵查期間就負起執行電子腳鐐的責任,雙方未達共識。

主席呂太郎責令主管刑事訴訟法的刑事廳,將與會者所提問題及建議,於修訂相關子法時妥為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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