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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修法》共諜案刑責加重達共識 至少關7年、最重罰1億

2019/06/19 12:30

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天上午召集朝野協商「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立法院長蘇嘉全今針對「國家安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召集朝野立委進行協商;針對5-1條,有關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的罰則部分,會中區分「一般外國」與對台最大威脅「中國部分」的罰則,若為中國發展組織,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對於5-1條,根據民進黨團的再修正動議,並未特別將「一般外國」與「中國部分」進行罰則上的區分;不過,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原本所提的版本中,則有做這樣的處理:

「為外國發展組織,致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600萬元以下罰金」;「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發展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500萬元以下罰金。」

對此,時代力量黃國昌也認同王定宇版本中「區分處罰」的概念,強調幫一般外國跟境外敵對組織,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等級的,因此在刑事處罰上需區別對待,這也是他一直以來所倡議的概念。

經討論,會中經法務部針對相關條文做綜合考量、修正後,區分「一般外國」與對台最大威脅「中國部分」的罰則,若為中國發展組織,將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罰金部分則大幅提高,修正為「得併科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至於「一般外國」部分的罰則,則修正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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