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棍球案檢察官遭彈劾 檢協會轟監院「濫權」
監委高涌誠(右起)、蔡培村、蔡崇義等人14日通過彈劾案。(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等人調查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在彰化地檢署任內所辦的曲棍球協會人員侵占公款案,認定陳隆翔「認事用法」有重大違誤,14日通過彈劾,檢察官協會獲悉後,深夜緊急發表聲明抨擊監察院「違憲」、「濫權」,要求監委謹守監察權與司法權分際。
檢協會指出,監委調查本案時,始終圍繞在陳隆翔對曲棍球協會李姓祕書長作成緩起訴處分時,有關4顆印章及1顆報廢圓戳章及後續沒收細節的認事用法,為此,上級機關台中高分檢曾邀相關人員召集會議,再次檢視該案相關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問題,咸認於法並無違誤。
檢協會表示,檢察官的偵查權為司法權行使一環,監察權雖然可對檢察官的辦案績效、工作勤惰、行政事務等予以考查,惟有關「偵查核心內容」的判斷,包括偵查計畫、事實認定、法律適用、法律見解、犯罪構成要件之認定、法律關係之判斷、證據及證明力之分析取捨、裁判內容等,屬於檢察官依據法律本於良知及專業獨立判斷,並由司法權的救濟機制自我糾錯精進,方符權力分立原則,不容監委違憲干預與濫權彈劾。
檢協會解釋,陳隆翔對給予李姓被告緩起訴,主要考量他並無前科,在政風及廉政調查中迅速填補被害機關;後續偵查中又生有難治重病,不良於行,緩起訴可避免司法資源不致浪費,在審級間無關宏旨之認事用法細節上,並無不當;就結果而言,李姓被告的緩起訴已期滿而未經撤銷,足見通過緩起訴考驗制度,再社會化情形良好,達成犯罪特別預防目的,更足證當初緩起訴處分之決定妥適。
檢協會批評,監察院在本件棄緩起訴核心功能已達成之結果於不顧,執著於無當事人爭執之報廢戳印沒收細節,稱係重大違誤,顯然侵越檢察權核心,呼籲監察權調查權之發動及進行,應本諸客觀超然立場,謹守監察權與司法權分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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