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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棍球案檢察官遭彈劾 監委認定違反辦案程序

監委高涌誠(右起)、蔡培村、蔡崇義。(記者謝君臨攝)

監委高涌誠(右起)、蔡培村、蔡崇義。(記者謝君臨攝)

2019/05/14 20:30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針對台中地檢署檢察官陳隆翔於彰化地檢署任內,偵辦「曲棍球協會相關人涉侵占公款案」,監察委員高涌誠、蔡崇義調查發現,陳隆翔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並嚴重違反辦案程序,造成應沒收、銷燬之物,竟發還予被告,違反刑法規定,今以6比5的票數通過彈劾案。

由於本案一度傳出與民進黨立委段宜康有關,監委今特別澄清,強調段與前曲棍球協會理事長林滄敏的案子,是林提告求償的民事案件,本案則為檢察官陳隆翔所偵辦的「曲棍球協會相關人員涉嫌侵占公款案」,與段無關。

監委指出,曲棍球協會前秘書長李淑惠於2012、2013年度,向行政院體委會及教育部體育署申請補助經費,卻涉嫌偽造選手住宿、膳食、選手零用金等單據,及有侵占、盜用公印文之情事,並以不實文書向體委會、體育署辦理核銷。

監委查出,黃姓學員等4人均未領取選手零用金,且未曾提供印章,也未同意李淑惠代為刻印使用,李顯有偽造行為,而相關事證也經廉政署整理於證物清單中,檢察官陳隆翔卻違反辦案程序,僅論斷李偽造文書及業務侵占之犯意,而未論前階段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等犯罪事實。

再者,李如何取得「彰化縣立體育場活動組」圓戳章,及為何未依規定繳銷,進而以之製發相關收據,發生有公印文外觀之效力,應為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的犯罪事實,陳隆翔也漏未論斷。

監委強調,本案漏未論斷偽造印章、印文及署押等犯罪事實,另又漏未論斷侵占及盜用公印文等犯罪事實,造成彰檢最終的執行處分命令,將應沒收及應發還原所有權人彰縣府依規定銷燬之物,卻以「發還被告」結案,均屬嚴重疏漏。

監委指出,陳隆翔漏未論斷相關犯罪事實,論理過程難以昭信服,並違反刑法沒收規定,已非法律見解之歧異,而是認事用法上有明顯重大違誤,嚴重違反辦案程序,斵喪司法公信力,雖難論斷是否故意,但確有重大過失,已有悖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犯罪追訴,善盡正確認事用法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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