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過境港澳請注意! 勿攜帶電擊棒、伸縮棒、噴霧器
2019/01/14 11:38
陸委會提醒國人前往或過境港澳時注意,不要在行李中攜帶電擊棒、伸縮棒或噴霧器等物品,以免觸法受罰。圖為桃園機場。(資料照)
〔記者呂伊萱/台北報導〕陸委會今天表示,港澳入出境法令關於可攜帶物品的規範與台灣不同,即使只是過境,在行李中攜有電擊棒、伸縮棒或噴霧器等物品,也屬於違法行為,提醒國人前往或過境港澳時注意,以免觸法受罰。
陸委會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近期連續發生多起國人赴香港、澳門旅遊,因攜帶噴霧器、伸縮棒等物品遭罰而影響既定行程的案例。陸委會說明,港澳一向是國人出境旅遊的熱門地點,隨著寒假、農曆春節旅遊旺季來臨,陸委會特別提醒國人注意,前往或過境香港、澳門時,切勿攜帶電擊棒等管制物品。
陸委會說明,由於台灣與香港、澳門對於入出境可攜帶物品項目有不同的法令規定,提醒國人避免攜帶相關管制物品,以免耽誤行程。依港澳法令,瓦斯噴霧器(包括胡椒噴霧唇膏)、電擊棒(包括貌似智慧型手機之電槍)、伸縮警棍(包括手電筒型之伸縮棍)、手指虎(俗稱「鐵蓮花」之指節環)、彈簧刀、梳子刀等物品,均被當作具有攻擊性的武器,凡持有或隨身攜帶即屬違法行為,經當地警方查獲,會對持有人進行檢控,處以罰款或監禁。
陸委會進一步提醒,即使持有人未隨身攜帶前述物品,而是在入境或過境時,放置於隨身行李或托運行李中轉機,也屬於違法行為,請國人特別注意。
陸委會並表示,國人如在香港或澳門遭遇急難事件時,可撥打陸委會香港辦事處(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852-6143-9012、852-9314-0130)或陸委會澳門辦事處(24小時緊急聯絡電話:853-6687-2557)協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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