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同公投3案通過 司法院:不能牴觸憲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記者謝君臨攝)
〔記者謝君臨/台北報導〕全國性公投已落幕,民進黨立委劉世芳今詢問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針對公投第10、11、12案,有關婚姻定義、適齡性平教育,以及同性伴侶專法,都獲投票同意通過,但公投結果與大法官釋字第748號相比,究竟哪一邊法律位階較高;呂強調,大法官解釋效力等同於憲法,是最高層次,法律不能抵觸憲法。
大法官釋字第748號,又稱「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認定民法婚姻規定中,未使同性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有違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日起2年內,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
然而,11月24日所舉行的公投,第10案「你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第11案「你是否同意在國民教育階段內(國中及國小),教育部及各級學校不應對學生實施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所定之同志教育?」第12案「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都獲同意通過。
由於公投結果部分與大法官解釋矛盾,立委劉世芳今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中詢問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就法律的位階來說,究竟哪一邊高,未來立院如果要修正的話,應注意哪些事項?
呂太郎表示,大法官解釋位階效力等同於憲法,是最高層次,公投是屬於法律原則的創制投票,將來各政府部門所制定的法律,不能抵觸大法官解釋;另,大法官解釋特別提到,同性是有憲法保障的婚姻自由,至於是用民法或以其他形式,則是立法自由;性平教育大法官釋字沒有提到,無法回答。
民進黨立委段宜康則說,公投結果出爐後,可能造成有人產生剝奪生命的行為,公投結果不能改變大法官解釋,最晚在明年5月24日,同性婚姻就會合法,而在這之前立院如果完成立法或修法,同性婚姻則會依據新法;段另要求,司法院在今天發布正式新聞稿,針對相關疑義說明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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